离婚纠纷
原告朱某,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县茅草街镇某村。身份证号:XXXXXXX。
委托代理人卢伟群,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肖某,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县八百弓乡某村。身份证号:XXXXXXX。
委托代理人裴**,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朱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0年5月19日在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较弱,原、被告之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相骂打架,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朱某提出与被告肖某离婚,被告肖某同意离婚;
二、 现存放于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 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欠杨某4000元由原告朱某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陈**
二0 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