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青树嘴镇某街道,身份证号:XXXXXXX.
委托代理人卢伟群,湖南省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某村,身份证号:XXXXXXX.
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列原告、被告于2001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01年7月18日生育一女罗XX。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
二、 婚生女罗XX(身份证号XXXXXXXXXX)由原告李某负责抚养成年,原告李某自愿不要求被告罗某承担抚养费;
三、 原告李某支付被告罗某6500元(已当场给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刘**
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熊**